為求見面抱走幼童
被告人濮某與甘某曾是戀人,同居生活一段時間后因發(fā)生矛盾,甘某搬出居住地,并住到了前夫的嫂嫂李某家。2008年6月20日,被告人濮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甘某歸還欠款3萬多元。次日早上,甘某打電話給濮某,濮某要求面談被拒絕。當天下午15時許,醉酒后的濮某到李某家強行抱走了甘某6歲的女兒番某,以此威脅甘某見面解決糾紛。隨后,甘某向公安機關(guān)報案,濮某遂被抓獲歸案。
非法拘禁罪怎樣判刑
云南省騰沖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濮某無視國家法律,因瑣事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已構(gòu)成非法拘禁罪。本案中被告人濮某未給被害人造成人身損害,且案發(fā)后被告人濮某的認罪態(tài)度較好,因此對被告人濮某可從輕處罰。
2009年1月6日,騰沖縣法院一審以非法拘禁罪判處被告人濮某有期徒刑7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