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忙討債搞拘禁
2008年4月23日下午14時許,為幫助朋友討債,被告人羅某伙同他人在熊某到達(dá)某網(wǎng)吧后將熊某綁架至泉港鎮(zhèn)某山上。期間,羅某等人威脅并毆打熊某,并向其家人索要3.8萬元贖金。次日凌晨4時許,熊某趁羅某等人不備逃出,后又被捉回遭到毒打。24日下午16時許,熊某的妻子與羅某等人約好地點見面,后被埋伏在此的公安人員抓獲。
非法拘禁罪如何判刑
江西省豐城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rèn)為,被告人羅某伙同他人,為索取債務(wù)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且有毆打情節(jié),其行為已構(gòu)成非法拘禁罪;鑒于其在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屬從犯,可依法從輕判處。
2009年1月5日,豐城市法院一審以非法拘禁罪判處被告人羅某有期徒刑2年,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