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婦女兒童罪如何判刑
2006年7月,被告人宋某1以3000元錢的價格買了一個精神病女子為妻,后因該女子生活不能自理,便以4400元的價格轉(zhuǎn)手賣于他人。直到2007年,宋某1的父親宋某2又從宋某3(已判刑)處花4000元買了一名被拐女子楊某給兒子為妻。后因楊某不愿意,無奈的宋某2便以4300元的價格轉(zhuǎn)賣給他人。
安徽省利辛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宋某1、宋某2以出賣為目的,拐賣婦女,其行為已構(gòu)成拐賣婦女罪,應(yīng)予懲處。
因此,利辛縣法院一審以拐賣婦女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宋某1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判處宋某2有期徒刑5年,并對二人均處以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