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奸罪如何判罰
2005年11月8日深夜,為報復老板,被告人閻某將單位倉庫中的半成品點燃,從而引發(fā)了大火。2006年5月10日,被告人閻某因看電視換臺問題與同母異父的妹妹發(fā)生矛盾,遂用水果刀將妹妹扎傷。2006年8月26日23時許,被告人閻某在酒后去上網路上發(fā)現了漂亮的劉某,遂心生歹意。閻某將劉某掐暈后背著劉某回到了自己的租住處,欲強奸劉某時,劉某清醒了過來,在反抗中閻某用皮帶將劉某勒死并與劉某發(fā)生了關系。事后,閻某搶走了劉某身上的財物,并點著了房子后回到了單位。次日凌晨,閻某將贓物扔到了下水道。8月27日中午時分,出租房附近的居民發(fā)現出租房起火后,實施了救火,在救火中劉某尸體被發(fā)現。進過警方的偵查,被告人閻某被抓獲歸案。
2007年2月7日,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盜竊罪、強奸罪(未遂)、放火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閻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1萬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各項經濟損失共計831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