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怎樣判罰
2006年12月20日14時許,被告人彭永生駕駛渝AP8598牌照的奔馳轎車在都江堰觀景路國堰賓館主樓前,將在此玩耍的3歲幼童劉某碾軋致死。家屬稱,彭永生駕駛車輛存在對孩子二次碾軋。12月20日晚上,彭永生被警方刑拘。12月27日,彭永生被逮捕。12月28日,經(jīng)警方認定,彭永生屬于過失致人死亡,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車輛不存在對死者二次碾軋。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彭永生交通肇事罪證據(jù)確鑿,彭永生本人對證據(jù)也無異議,其罪名成立。因彭永生在事發(fā)后認罪態(tài)度好,對家屬積極賠償,并公開登報道歉等系列積極舉動,法院認為可酌予從輕處罰。
2007年5月30日,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一審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彭永生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并賠償死者家屬28萬元。至此轟動全國的奔馳車碾童案圓滿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