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詐騙罪如何判刑
2008年9月1日上午,被告人王科才、童守軍、萬佳帥預(yù)謀騙取他人錢財。將萬佳帥的手臂砸傷。后在馬某出租車上制造因交通事故受傷的假象要求馬某賠償人民幣7000元,被馬某拒絕。
安徽省寧國市人民法院審理認(rèn)為,被告人王科才、童守軍、萬佳帥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gòu)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三被告人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王科才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依法應(yīng)當(dāng)從重處罰。被告人萬佳帥到案后如實供述,有一定的自首和悔罪表現(xiàn),且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具有法定和酌定的從輕情節(jié)。
2009年3月25日,安徽省寧國市人民法院以王科才等三被告人犯詐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和拘役四個月,并各處罰金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