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狗被發(fā)現(xiàn)拒捕打傷村民
被告人楊某某、張某某兩男子伙同他人,于2012年5月底來到湖南省桃源縣某鎮(zhèn)村民宋某屋門前,盜走一只大黃狗,楊某某等人的偷盜行為被當?shù)卮迕癜l(fā)現(xiàn),楊某某等人不但抗拒抓捕,還持弓弩、殺豬刀威脅村民,并用弓弩打傷一村民頭部。事發(fā)后,兩被告人對受傷村民進行了賠償。
搶劫未遂如何量刑
湖南省桃源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某、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財物,因盜竊為抗拒抓捕當場使用暴力致一人輕微傷,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二被告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案發(fā)后能夠如實供述罪行,且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得到了諒解,故對二人均予以減輕處罰。
最終,法院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楊某某、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