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獄兩年后再次犯罪
2009年12月22日,羅某因盜竊罪被判入獄,2010年5月16日刑滿釋放。2012年9月11日7時左右,羅某再次行竊,順著防盜網(wǎng)爬上頂樓,撬門入室盜竊。房主陳某某等人發(fā)現(xiàn)后大聲呼救,并上前抓捕羅某,羅某用小刀刺傷了陳某某手指,后羅某被制服。
盜竊累犯如何量刑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玉林市玉州區(qū)人民法院理后認為,被告人羅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在實施盜竊被失主發(fā)覺后,為抗拒抓捕當場使用暴力,其行為已觸犯了刑律,構(gòu)成搶劫罪。被告人羅某入戶搶劫,依法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被告人羅某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屬累犯,應當從重處罰。羅某持械搶劫,且所犯后罪比前罪嚴重,均酌情從重處罰。羅某已經(jīng)著手實行搶劫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當庭自愿認罪,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且被告人羅某主動交納了部分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
法院一審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羅某有期徒刑八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