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單位48萬余元資金買彩票
被告人王某系某公司某銷售處店長,王某迷上彩票,寄希望于中大獎,將所有的收入都投入其中。因欠下幾萬元的彩票款,王某便鋌而走險,在2007年1月至10月間,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單位貨款485339元來支付彩票款,2008年4月,公司發(fā)現(xiàn)并報案,王某潛逃,到2010年10月投案自首。
挪用資金罪如何認定
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作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數(shù)額巨大,且超過三個月未歸還,其行為已構(gòu)成挪用資金罪。
2011年7月26日,法院以挪用資金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責令退賠被害單位經(jīng)濟損失四十八萬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