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持刀搶劫單身女性
被告人王某曾因犯罪獲刑,出獄后一直處于無業(yè)狀態(tài)。2010年10月14日晚,王某喝酒后,搶走一名女孩的手機、銀項鏈、鉑金戒指和黃金轉(zhuǎn)運珠,后欲對女孩實施不軌行為,因女孩男友趕來而未能得逞并逃跑?;丶液?,王某叫上被告人翟某,騎摩托車攜帶砍刀欲對單身女性實施搶劫。并于當(dāng)晚和第二天晚上,先后持刀搶劫兩次,劫得女式挎包三個,內(nèi)有手機、現(xiàn)金等財物。10月20日王某抓獲歸案,隨后翟某隨之落網(wǎng)。
共同犯罪中主犯如何量刑
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qū)人民法院認為王某、翟某在共同實施的搶劫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都是主犯。王某除搶劫罪之外,還犯有強奸罪。
2011年8月1日,法院以搶劫罪判處翟某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quán)力1年。判處王某有期徒刑17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2年,并分別處罰金1萬元、1。5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