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他人偷盜黃金
被告人曹某看到家住安徽省蚌埠市禹會區(qū)的好友受害人王某家里存有大量的黃金首飾,頓時心生邪念。曹某為了獲取王某家的黃金首飾,將王某有黃金首飾一事以及存放地點告知馬某,唆使馬某于2009年5月17日進入王某家中,盜竊了王某家中存有的黃金戒指、手鏈、手鐲以及五糧液白酒等總計價值人民幣16145元的貴重物品,竊得贓物后,曹某和馬某進行了分贓,后曹某于2009年9月14日被抓獲歸案。馬某被另案處理。
全額退贓能適用緩刑嗎
安徽省蚌埠市禹會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教唆并幫助他人盜竊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盜竊罪。鑒于被告人曹某系初犯、偶犯,自愿認罪且已全額退贓,具有悔罪表現(xiàn),對其適用緩刑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可酌情從輕處罰。最后,法院依法審結(jié)了此案,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六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