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能力但不支付工資
2008年4月至2010年12月,被告人徐某以洛陽某建設有限公司的名義在三門峽承建工程,并雇用多名工人,欠工人勞動工資共計251。6萬元。2011年5月16日至17日,因未拿到工資,多名工人向有關政府部門上訪,被告人徐某根據(jù)政府要求承諾盡快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資。2011年6月,被告人徐某逃匿到四川、云南等地。
無奈,工人們將徐某告上河南省三門峽市湖濱區(qū)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資。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刑事責任
湖濱區(qū)法院經(jīng)過審理,一審判決徐某依法支付工人工資。
宣判后,被告人徐某不服,遂上訴至河南省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2年4月6日,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但被告人徐某在有支付能力的情況下拒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資。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徐某在有支付能力的情況下而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shù)額較大,經(jīng)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行為已涉嫌犯罪,遂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將被告人徐某公訴至三門峽市湖濱區(qū)人民法院。
2013年3月19日,湖濱區(qū)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據(jù)悉,此案系該院審理的首例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的刑事案件。
法院對此案將擇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