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駕出事故
2012年1月20日下午,王某飲酒后駕駛沒有年檢且未繳納強制保險的變型拖拉機在320國道上行駛時,在不確定安全的情況下超車造成與迎面駛來的黃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導致黃某當場死亡,摩托車乘車人黃某某受傷、車輛嚴重損壞的后果。后經鑒定,黃某某為重傷甲級,王某為醉酒駕駛。交警部門認定,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傷者黃某某受傷后住院84天,共花費住院費等60763。7元及鑒定費700元。經鑒定,黃某某的傷殘等級為八級傷殘、十級傷殘、十級傷殘。王某在黃某某住院期間委托親友賠償了黃某某醫(yī)療費5000元。
2012年3月12日,檢察院向江西省余江縣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訴,不久黃某的家屬及黃某某也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賠償訴訟。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怎樣處罰
余江縣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醉酒駕駛無安全性能保障的拖拉機,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主觀上明知酒后駕車違法,醉酒駕車可能發(fā)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對危害公共安全后果的發(fā)生持放任態(tài)度,屬間接故意。客觀上實施了無視法律,醉酒后強行駕駛未年檢且無強制保險的機行車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傷的嚴重后果的行為,其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綜上,被告人的行為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發(fā)后,其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據此,法院一審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左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賠償本案受害人及其親屬各項損失共計30。69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