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自制汽油燃燒彈
2012年,來南昌一直沒找到工作的魏某,為發(fā)泄心中不滿,遂于2012年7月17日在某加油站購買了汽油,又用啤酒瓶、棉花等物品學(xué)著電視上的畫面制作了兩個汽油燃燒彈。7月21日中午,魏某攜帶兩個汽油彈來到南昌市廣場的人行天橋上欲點燃燃燒彈向下投擲到下面過往的騎車上,但覺得該處人多不方便逃跑而作罷。后魏某攜帶燃燒彈到了廣場南路某銀行,在二樓大廳無人處再次制作汽油燃燒彈時被工作人員發(fā)現(xiàn),后被控制并移交給警方。江西省精神病學(xué)司法鑒定所對魏某進行了精神鑒定,魏某為精神分裂癥患者,作案時處于發(fā)病期,其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削弱,評定為部分責(zé)任能力。
精神分裂患者犯罪怎樣處罰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魏某為了實施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準備工具,制造條件,其行為構(gòu)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系犯罪預(yù)備,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被告人魏某屬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依法可以減輕處罰。
2012年12月31日,西湖區(qū)法院一審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魏某拘役五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