倆少年多次搶劫還意欲奸淫
2012年3月31日下午5點左右,未滿18歲的倆少年王某、張某持砍刀、鐵棍在被害人李某、徐某租住的房屋內對被害人實施了搶劫。被告人王某還意欲奸淫被反鎖在衛(wèi)生間的被害人徐某,后因被告人張某叫其趕緊離開現(xiàn)場未得逞。經查,被告人王某曾伙同被告人張某于2012年2月2日-4月17日,先后4次持砍刀、匕首劫得1300元現(xiàn)金、3部手機、2臺電腦。2011年6月23日,被告人王某還曾因搶劫罪被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強奸未遂如何處罰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使用暴力、脅迫手段搶劫公民財物,其中一次系入戶搶劫,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被告人王某還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構成強奸罪。被告人王某稱未強奸被害人,現(xiàn)有證據足以證實,但強奸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前,又再次犯罪,應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王某犯罪時未滿18周歲,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犯罪后自首,且有立功,犯罪時未滿18周歲,認罪態(tài)度較好,依法減輕處罰。
2013年3月12日,吉州區(qū)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王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2000元,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個月;與原犯搶劫罪余刑二年四個月零十五天,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2000元;被告人張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二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