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倆詐騙商家22萬余元
36歲的被告人吳某某,系河南省商丘市寧陵縣人,2006年3月15日因犯搶奪罪,曾被新疆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2000元,2007年11月24日刑滿釋放。2011年9月至10月間,吳某某伙同兒子吳某實施詐騙,由吳某冒充新疆、北京市、河南省等各地的武警中隊隊長,分別給各地售賣熱水器的商家打電話訂購某品牌熱水器,因商家均未銷售過該品牌熱水器,吳某故意提供其父親的聯(lián)系方式作為該熱水器供應商提供給商家,父親吳某某在接到商家電話后,以必須先打款后供貨的方式先后詐騙商戶十余家,累計詐騙得逞金額22萬余元。
怎樣適用緩刑
河南省夏邑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父子二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經(jīng)構(gòu)成詐騙罪,父親吳某某系累犯,應從中處罰;兒子吳某犯罪時剛滿十八周歲,且主動退贓,又有悔罪表現(xiàn),可以適用緩刑。
最后,夏邑縣法院一審判決吳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100000元;吳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2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