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罪的主體
交通肇事罪的主體一般是與交通運輸有直接關系的業(yè)務人員。主要包括以下三類:
(一)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如汽車司機、輪船舵手等;
(二)交通運輸安全的保障人員,交通設備的操作、指揮人員等;
(三)交通運輸生產的直接指揮人員,如車隊的領導、指揮人員等。
那么并不直接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是否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呢?
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fā)布的《關于嚴格依法處理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第一條規(guī)定“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或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道路交通規(guī)章制度,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在具體分析事故發(fā)生的主客觀原因基礎上,對于構成交通肇事罪,應負事故主要或全部責任者,應依照刑法第113條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p>
這里的“非交通運輸人員”是僅指非專業(yè)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或不具備從事交通運輸的資格的人員在從事交通運輸過程中發(fā)生了交通事故(如無證駕駛造成交通事故),還是包括其他并不駕駛交通工具或指揮交通運輸的人員在內(如行人違章橫穿高速公路,司機緊急剎車造成汽車追尾。行為人在此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
從司法解釋的原意來看是似乎僅僅指前者,不包括一般的行人在內。但從司法實踐來看,不乏因行人違章造成交通事故的案例,由于對司法解釋的理解存在差異,以至在司法實踐中對非交通駕駛人員或指揮人員違章造成交通事故的人員追究刑事責任的極少。
無論是立法還是司法解釋對構成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體均未作限制,只要是交通事故的發(fā)生與行為人的違章行為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就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主體。
二、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
犯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數)。
(一)發(fā)生重大事故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處所謂“發(fā)生重大事故”,根據《解釋》第2條第1款規(guī)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解釋》第2條第2款規(guī)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二)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負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2、死亡6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60萬元以上的。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guī)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數)。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