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況可判處死緩
對于死刑什么情況下可以判處緩期二年執(zhí)行,法律沒有規(guī)定,從司法實踐來看,一般應具備以下情節(jié):
(1)民憤不是極大的;
(2)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
(3)共同犯罪中有多名主犯,其中首要分子或者罪行最為嚴重的罪犯已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其他主犯不具有最嚴重罪行的;
(4)犯罪分子智力發(fā)育不全,屬于有限責任能力的;
(5)由于被害人的明顯過錯,引起罪犯一時激憤而殺人的;
(6)犯罪分子出于義憤而殺人的;
(7)其他特殊應當留有余地情形的。
二、死刑犯有會見親屬權嗎
在我國很多地方,出于對安全問題的考慮,有關司法機關通常不允許死刑犯會見親屬,其近親屬會見死刑犯的請求也被拒絕。我們認為,這是不人道的, 是對死刑犯會見親屬權的無情剝奪,更是對死刑犯及其近親屬表達親情權的無情剝奪。生死離別,是人類最痛苦的事情。無論死刑犯如何罪大惡極,其作為人表達親情的權利不容剝奪。而作為死刑犯的近親屬,骨肉親情,見被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者最后一面的請求無論怎么說都不過分。準予死刑犯與親屬作最后的會見,既可以滿足他們表達親情的欲望,更有利于罪犯認罪服法,還可使其親屬感念國家的仁慈之舉,接受刻骨銘心的法制教育,并能對死刑犯的身后之事作些交待。因而,死刑犯要求會見親屬及親屬要求會見死刑犯的權利,理應受到尊重并予以切實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