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侮辱罪與虐待罪的區(qū)別
(一)虐待部屬罪的虐待行為是直接折磨、摧殘部屬的肉體和精神,并因此而致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而侮辱罪的侮辱行為是直接損害部屬的人格和名譽,但并不要求必須造成嚴重后果。
(二)虐待部屬罪的行為人是有權(quán)指揮他人的人,他與被害人之間有隸居關(guān)系,屬于軍人違反職責罪中的特殊主體,而侮辱罪的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沒有特殊關(guān)系,居于一般主體。
(三)虐待部屬罪侵害的客體是官兵一致的上下級關(guān)系和部屬的人身權(quán)利,而侮辱罪侵害的客體是公民的人格和名譽權(quán)。
(四)虐待部屬罪是過失犯罪,而侮辱罪是故意犯罪。對這類案件在定罪時,如果符合虐待部屬罪的構(gòu)成要件的,應(yīng)定虐待部屬罪,而將侮辱行為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jié);如果不符合虐待部屬罪的構(gòu)成要件而符合侮辱罪的構(gòu)成要件的,則應(yīng)定侮辱罪,而將虐待行為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jié)。單純侮辱部屬人格和名譽的行為,只能定侮辱罪而不能定虐待部屬罪。
二、侮辱罪的構(gòu)成要件有哪些
(一)犯罪客體: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譽權(quán)利。侵犯的對象只能是特定的個人。任何機關(guān)、團體、法人組織,均不能成為犯罪的對象。
(二)犯罪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必須具有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
(三)犯罪主體: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四)犯罪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目的。如果行為人是與他人開玩笑或者惡作劇造成他人難堪,或者無意中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受損,均不能以侮辱罪論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