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附帶民事訴訟
附帶民事訴訟就其解決的問題而言,是物質損失賠償問題,與民事訴訟中的損害賠償一樣,屬于民事糾紛,但它和一般的民事訴訟又有區(qū)別,有著自己的特殊之處。這表現(xiàn)為兩個方面:從實體上說,這種賠償是由犯罪行為所引起的;從程序上說,它是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提起的,通常由審判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的審判組織一并審判。其成立和解決都與刑事訴訟密不可分,因而是一種特殊的訴訟程序。
正因為如此,解決附帶民事訴訟問題時所依據的法律具有復合性特點:就實體法而言,對損害事實的認定,不僅要遵循刑法關于具體案件犯罪構成的規(guī)定,而且要受民事法律規(guī)范調整;就程序法而言,除刑事訴訟法有特殊規(guī)定的以外,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如訴訟原則、強制措施、證據、先行給付、訴訟保全、調解和解、撤訴反訴等,都要遵循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所以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00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判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外,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有關規(guī)定。
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
現(xiàn)實生活中,公民的人身和財產權利遭受犯罪分子的不法侵害,會通過民事訴訟來實現(xiàn)自身利益的保護,但受害人不知道也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保護自身利益。
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具備以下四個條件的情況下,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1、原告必須是有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即法律中所說的被害人。所謂被害人是指其實體權利遭受犯罪行為直接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有明確的賠償數額和事實理由。而被告是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
3、被害人的損失為物質損失,且是與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之間有必然的因果關系;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但是,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一般的情況下,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受害人要在檢察機關對犯罪分子提起公訴或法院量刑前,向檢察機關或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訴狀。
人民法院在開庭時,對刑事案件及附帶民事訴訟一并審理和同時判決,只有在可能會延遲刑事案件的情況下才可以先審判刑事案件,后審判附帶的民事訴訟。對附帶的民事訴訟也適用調解的原則,也可以撤訴。判決后也可以就民事訴訟部分提起上訴,上訴期為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