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險物品肇事犯罪對象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特定的,即能夠引起重大事故的發(fā)生,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危險物品,它包括:
1、爆炸性物品,是指雷管、導火線、導爆管、非電導爆系統(tǒng)等各種起爆器材,雷汞、雷銀、三硝基間苯二酚鉛等各種起爆藥,硝基化合物類炸藥、硝基胺類炸藥、硝酸類炸藥、高能混合炸藥、爆破劑等各類炸藥,以及煙火劑、民用信號彈、煙花爆竹等;
2、易燃性物品,如汽油、酒精、液化氣、煤氣、氫氣、膠片以及其他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等;
3、放射性物品,是指通過原子核裂變時放出的射線發(fā)生傷害作用的物質,如鐳、鈾、鈷等放射性化學元素;
4、毒害性物品,如甲胺磷、磷化鋁、砒霜、五氯酚、氯化鉀、氰化鈉、氧化樂果、敵敵畏、敵百蟲等;
5、腐蝕性物品,如硫酸、鹽酸、硝酸等。爆炸物、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都具有雙重屬性。一方面,它們可以造福人類,事實上其中的很大一部分已用于國防建設、經(jīng)濟建設和人民的日常生活,如爆炸性物品廣泛用于筑路、采礦、軍工事業(yè);易燃性物品多用于交通和能源方面,放射性物品可用于發(fā)電和醫(yī)療衛(wèi)生事業(yè),毒害性物品廣泛用于農業(yè)、林業(yè)殺蟲,腐蝕性物品是重要的化工原料。
二、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的條件
1、行為人必須有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由于危險物品本身所固有的高度危險性,在生產(chǎn)、儲存、運輸、使用過程中,一旦使用、管理不當,就可能發(fā)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
2、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必須是發(fā)生在生產(chǎn)、儲存、運輸、使用上述危險物品的過程中。行為人只有在生產(chǎn)、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的過程中違反危險物品的管理規(guī)定,才能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在其他場合發(fā)生與危險物品有關的重大事故,則不構成本罪。
3、必須因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guī)定,而發(fā)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
4、發(fā)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必須是由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所引起的,即兩者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這是確定行為人應否承擔刑事責任的客觀根據(j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