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誰能申請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的申請主體,對于取保候審的申請主體即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資格問題,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明文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這是一項授權性規(guī)定,也是一項排他性規(guī)定,這一規(guī)定即將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資格授予給了已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辯護人?!胺ǘù砣恕本褪侵敢婪ù肀淮砣藦氖履撤N行為的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guī)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yǎng)父母、監(jiān)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近親屬”則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賦予了辯護人在刑事案件的三個階段(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都可以以辯護人的名義提起取保候審的申請,并要求取保候審決定機關在三日內做出決定,如果不同意變更,應該告知申請人不同意的理由。
二、什么情況下能辦理取保候審
在大多數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是被羈押的,辦理取保候審在刑事辯護中起著很重要的作用。
其實法律對于取保候審的規(guī)定是很寬泛的。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二)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從規(guī)定可以看出,其范圍涵蓋了除可能無期徒刑、死刑外的所有犯罪,而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又是幾乎任何一個案件都可以套用的。
但是,也正是因為法律規(guī)定的寬泛,實踐執(zhí)行中取保候審的辦理也就存在著諸多的不確定因素。多數情況下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屬認為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而辦案單位卻認為不符合??纱蠹疫m用的的確是同一個標準,卻能夠得出兩個不同的結論,這就形成了一個奇怪的現象。
根據多年刑事辯護的司法實踐探索到,其實辦案單位還掌握著另一套沒有成文規(guī)定的標準。換言之,實踐中,除具備以上兩條規(guī)定之外,還具備以下條件的,更容易辦理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實踐中90%以上審判時取保候審的被告人可能會被判緩刑,而緩刑的前提是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審理期間辦理了取保候審,而判決時因不能緩刑而判3年以上的實刑,之后再被收監(jiān),就會令被告人產生對法律的不理解、對法不可知的恐懼以及對法無定律的迷惑,也不利于其改造。所以,司法實踐中,有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很難取保候審。
(二)存在重大疾病,嚴重危及生命健康的。司法實踐中,以這個理由申請取保候審的,只有嚴重到危及生命健康的,才會批準取保候審。
(三)非暴力犯罪的。相對于暴力犯罪而言,盜竊、搶奪、詐騙等非暴力犯罪的案件在辦理取保候審時更容易一些;
(四)人身損害案件,積極賠償被害人,并爭取到被害人諒解的。
(五)懷孕的婦女。
(六)認罪的。如果不認罪,一般很難取保候審。
(七)財產案件,退贓,積極交納罰金的。
當然,以上條件也不是通用和萬能的,實踐中,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作出應變。筆者認為溝通是十分重要的,與辦案人員辦案單位溝通,與被害人溝通,協調好各方面的關系,取保候審,其實并不很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