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審查證人證言
(一)將證言與案件事實及其他證據進行對比,判斷彼此之間是否存在矛盾。任何一個證據都無法借助自身來證明其真實性、可靠性,只有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加以綜合分 析、判斷,才能確認其真?zhèn)?。通常情況下,對某一案件事實的認定,僅憑審查某一證據是否具有真實性、可靠性,是無法達到確認案件事實的。這就要求辦案人員在 判斷證人證言時,不僅要將此種證據與彼種證據進行對照比較,而且要將證人證言與案件事實聯系起來加以考察,分析證言與證據之間、證言與案件事實之間有無矛 盾,審查證言對案件事實的證明方向是否一致,最終全面評價證言的證明力。
(二)對單個證言所表達的內容進行全面的分析,判斷其是否合乎情理、邏輯和事物發(fā)展的客觀規(guī)律。這種判斷方法也稱為“甄別法”,是對單個證據進行審查認證 的常見形式。即審查主體對證言所表達的內容結合全案事實及其他證據,進行全面分析,考察其與案件有何種聯系、證明得了哪一事實,證言所反映與案件有關的事 實是否符合人之常理,是否符合客觀事物發(fā)生、發(fā)展和變化的一般過程,有無違反邏輯,綜合加以識別和判斷,從而得出相應的結論。
(三)在法庭審理中,當庭進行詢問和質證。證人證言必須經過法庭審理和當庭質證,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如果證人不能出庭或者拒絕出庭,未出庭的證人的證言宣讀后經當庭質證屬實,也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證人證言的條件有哪些
(一)無論是公訴人、被害人一方提出的證人還是被告人、辯護人一方提出的證人所作的證言,在法庭上都要當庭經過雙方的訊問和對質、證明,雙方都可以對證言的具體內容與相關情況提出問題,對證言中不真實或者存在疑問的地方提出問題和反駁意見。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保證證人證言的全面性、真實客觀性。
(二)證人證言要作為定案的根據,應當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進行綜合的比較、印證,以確定其是否反映案件的實際情況。各方證人的證言和不同的證人的證言會有不一致、甚至是相互矛盾之處,法庭必須要鑒別、比較,去偽存真,而不能只聽一面之辭。
(三)證人證言要經過查證屬實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對于證人證言反映的情況是否確實還要經過調查,運用調查、詢問、技術鑒定等手段,綜合分析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陳述以及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鑒定結論等其他證據,排除其中的疑點,最終確定證人證言的真實可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