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自訴立案材料有哪些
1、提交自訴狀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數(shù)提供相應的副本。
2、證明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的復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證明復印件。
3、證明被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的復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證明復印件。
4、受委托代為起訴的,應提交原告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寫明委托事項、權限、期限及聯(lián)系電話。公民代理的,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律師代理的,同時提交律師事務所的公函和律師執(zhí)業(yè)證件的復印件。
5、證明刑事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jù)材料,即原告的人身權、財產(chǎn)權受到侵害的相關證據(jù)、公安機關的報案材料或法醫(yī)鑒定等。
6、對于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決定的案件,原告應提交被告侵犯其人身、財產(chǎn)權利的證明材料及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證明材料。
7、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二、刑事自訴立案條件有哪些
自訴案件的立案與公訴案件的立案不同,它把立案與起訴和受理相重合,并與審判相連接。即自訴人起訴后,只要符合立案條件,人民法院就應當受理;人民法院立案后,不經(jīng)過偵查、提起公訴,直接進行審判。因此,對立案條件除應具備上述條件以外,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案件屬于自訴案件的范圍,
2、案件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3、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夠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jù);
4、起訴的主體是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