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傳授犯罪方法與教唆的不同
1、主觀要件不同。教唆犯罪的故意是有意識地引起他人的犯意,并與教唆的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傳授犯罪方法罪的故意內(nèi)容是有意識地向他人傳授犯罪方法,傳授者與被傳授者不一定具有共同犯罪故意。
2、在一罪與數(shù)罪問題上不同,教唆犯罪如果是向同一對象或不同對象教唆了不同的犯罪行為,教唆人就具備了不同罪的犯罪構(gòu)成,如教唆了強奸、盜竊、搶劫等犯罪,應(yīng)認定教唆人構(gòu)成教唆強奸罪、教唆盜竊罪、教唆搶劫罪等數(shù)罪而予以并罰:而傳授犯罪方法罪則可以同時包括數(shù)種犯罪方法的傳授行為,傳授人盡管傳授了不同犯罪的方法,也只能認為一罪。
3、犯罪停頓狀態(tài)的不同。教唆犯罪的既遂和未遂隨被教唆者的犯罪行為而定,而傳授犯罪方法罪沒有既遂未遂之分,只要實施了犯罪方法的傳授,就是犯罪既遂。
4、量刑原則的不同。教唆他人犯罪的,應(yīng)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而傳授犯罪方法罪有獨立的法定刑。
二、傳授犯罪方法方式的認定
在實踐中,傳授的方式多種多樣,既可以是公開地傳授,也可以是秘密地傳授;既可以是以言詞傳授,也可以以文字、圖畫傳授,還可以是以身體動作進行傳授;既可以是面對面地傳授,也可以是通過第三人轉(zhuǎn)達、通訊工具傳授,甚至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雜志、互連網(wǎng)等媒體傳授等。
但不管行為人采用什么方式向他人傳授,只要其傳授的是犯罪方法,就具備構(gòu)成傳授犯罪方法罪的客觀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