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傳播性病罪的表現(xiàn)形式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嚴重性病患者實施賣淫嫖娼的行為。賣淫、嫖娼是相對應的行為,賣淫是指以營利為動機,與不特定的異性發(fā)生性交或從事其他淫亂活動,嫖娼則是指以交付金錢或其他財物為代價與賣淫者發(fā)生性交或從事其他淫亂活動。即性病患者與他人從事性交以外的淫亂活動時,也輕易將性病傳染給對方。因此,其他淫亂活動與以性交為內容的賣淫、嫖娼具有相同的社會危害性。既然刑法規(guī)定性病患者賣淫、嫖娼罪的意圖之一是防止性病的傳播,就應禁止這種行為,否則不利于實現(xiàn)刑事立法的意圖。
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的情況下,故意實施了賣淫、嫖娼行為,即構成犯罪。至于實際上是否已造成將性病傳染給他人的結果,不影響本罪的成立。當然,假如行為人的賣淫嫖娼行為確已引起他人染上性病的后果,可以作為量刑的情節(jié)予以考慮。
二、傳播性病罪怎么認定
1、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包括國家的傳染病防治管理制度,也包括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同時也包括他人身體健康權利。
2、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又賣淫嫖娼的行為。本罪為行為犯,只要上述特定主體實施了賣淫、嫖娼行為,即構成犯罪,并不以實際發(fā)生性病的傳播要件。實際上上述主體的賣淫、嫖娼行為,有足以造成性病傳播的嚴重危險。
3、犯罪的主體必須是嚴重的性病患者。
4、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即對自己患有梅毒、淋病嚴重性病具有明知仍賣淫嫖娼。構成本罪,并不需要以傳播性病為目的。即使行為人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因而在賣淫嫖娼時,為防止性病傳播而采取避免傳播的措施,仍然應認出具有本罪的故意,從而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