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縱走私罪的表現(xiàn)形式
放縱走私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放縱走私,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行為,首先必須是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的。所謂利用職務之便,是指利用職權或者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職權是指本人職務范圍內的權利;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是指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權,但是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
放縱走私,是指海關工作人員為貪圖財物、袒護親友或者其他私情私利,對明知是走私行為而予以放縱的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主要表現(xiàn)為海關工作人員,出于徇私情、圖私利的動機,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利用職權,對具有走私行為和走私犯罪的人故意包庇、放縱,對應該查處的不予查處、應該處罰的不予處罰、應該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的行為。徇私舞弊的方法,通常表現(xiàn)為搜集、制造提供假證據(jù)材料,篡改、毀滅證實真相的證據(jù)材料,歪曲事實,或者通風報信、私放、窩藏走私分子或者私放走私貨物進出國(邊)境等方法,縱容走私違法犯罪活動。需要注意的是,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放縱走私的行為,一般只能發(fā)生在偵查或者查處階段。
二、放縱走私立案標準
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放縱走私的行為只有在情節(jié)嚴重時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jié)嚴重,是指:多次放縱走私;放縱多名走私行為人;放縱走私犯罪分子;放縱走私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根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施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試行)的規(guī)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放縱走私犯罪的;
(2)因放縱走私致使國家應收稅額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3)3次以上放縱走私行為或者一次放縱3起以上走私行為的;
(4)因收受賄賂而放縱走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