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行為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
我國憲法明確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lián)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國家的根本制度,所以說任何企圖以各種非法手段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都是對我國國家安全的嚴重危害,必須受到我國法律的嚴厲制裁。
根據刑法規(guī)定,只要行為人組織、策劃、實施了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就構成了顛覆國家政權罪。無論行為人是何人,只要是在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活動中,充當組織、糾集、策劃、謀算或者為顛覆國家政權的目的直接參與到犯罪活動中,都要受到法律的懲罰。
這一罪追究的是除武裝暴動外的以各種非法手段推翻國家現(xiàn)有合法政權,改變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性質和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實踐中在顛覆國家政權的手段上通常有使用暴力手段的情況,對于以武裝暴亂形式顛覆國家政權的,應當適用武裝暴亂罪。本條所規(guī)定的主要是指以“和平演變”以及其他非武裝暴亂方式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
二、顛覆國家政權罪如何處罰
刑法對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構成不要求有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實際危害結果發(fā)生,只要行為人進行了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即構成本罪。
國家《刑法》第一百零五條規(guī)定,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