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自訴案件的立案標準
刑事自訴立案有以下幾種標準:
首先,實體標準
(1)未超過訴訟時效。
(2)指控的事實符合自訴案件犯罪構成的要求。
其次,程序標準
(1)自訴人具備起訴的資格,即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被告人為已滿16周歲、有責任能力的公民。
如果被害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因受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告訴,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聾、啞等原因不能親自告訴,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因前款規(guī)定的原因,被害人不能告訴,由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為告訴的,代為告訴人應當提供與被害人關系的證明和被害人不能親自告訴的原因的證明。
(2)當事人情況清楚,包括自訴人、被告人、附帶民事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地址、聯(lián)系電話等。
(3)訴訟請求明確。明確地提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附帶民事訴訟提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標的。
(4)具有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jù)或證據(jù)線索。
(5)由本院管轄。被告人的犯罪地、居住地有一項在本轄區(qū)內(nèi)。案由系上述自訴案件的類型。
再次,訴訟文書的要求
自訴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訴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
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自訴狀或者告訴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nèi)容:
(1)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yè)、工作單位、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jié)和危害后果等;
(3)具體的訴訟請求。
(4)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狀時間;
(5)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jù)的名稱、來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二人以上的,自訴人在告訴時需按被告人的人數(shù)提供自訴狀副本。
二、刑事自訴案件的審判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后,按下列步驟和環(huán)節(jié)進行:
(1)自訴案件可以調(diào)解。調(diào)解達協(xié)議的,應制作刑事自訴案件調(diào)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diào)解書送達當事人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必須執(zhí)行。在調(diào)解書送達以前,如果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可以再行調(diào)解,也可以宣判。
(2)在宣判前,自訴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雙方當事人和解后,自訴人可以申請撤回自訴。對申請撤回自訴的,人民法院一般應當準許,記入筆錄并通知雙方當事人結束訴訟。
(3)當事人如不服一審人民法院對刑事自訴案件的審判,應在法定上訴期限內(nèi)提出上訴。
(4)向被告人送達自訴狀或口訴筆錄副本,確定開庭日期,傳喚當事人,通知證人出庭,公開審判的應先期公布有關事項等。
(5)自訴案件開庭審理程序與公訴案件基本相同,也分為開庭、法庭調(diào)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后陳述、評議和宣判五個階段進行。
(6)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nèi)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二審過程中,可以調(diào)解,也允許自訴人撤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