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自訴案件能否調(diào)解
人民法院對于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diào)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以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訴。通過法院調(diào)解,自訴人同被告人和解或者自訴人與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自訴人撤回起訴的,法院就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自訴案件有其自身特點,一般是很輕微的刑事案件,允許自訴人撤回起訴,可以減少爭訟,有利于社會、家庭的穩(wěn)定。對于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chǎn)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自訴案件,人民法院不能進行調(diào)解,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因為這類自訴案件是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沒有履行職責,該管不管的案件,而且其中有些案件從性質(zhì)上說應當是公訴案件,只是因為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不履行自己的職責,為了解決老百姓告狀無門的問題,懲罰犯罪,才由法律規(guī)定被害人可以直接控訴到人民法院,所以人民法院在審理這類自訴案件時,不能適用調(diào)解。如果其中有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或者是輕微的刑事案件,可以允許自訴人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自訴人撤回自訴。
二、提起刑事自訴的條件
提起刑事自訴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屬于《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guī)定的3類案件,如被害人按該條第3項規(guī)定起訴時,還必須符合該法第86條、第145條規(guī)定,提供有關部門不立案、不起訴或維持不起訴決定等有關材料。
2、屬于本法院管轄的。
3、被害人告訴的。
4、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jù)。
5、被指控的犯罪沒有超過法定追訴期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