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偽造貨幣罪的構成要件
偽造貨幣罪,是指仿照人民幣或者外幣的面額、圖案、色彩、質地、式樣、規(guī)格等,使用各種方法,非法制造假貨幣,冒充真貨幣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貨幣管理制度。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上表現(xiàn)為違反國家貨幣管理法規(guī),偽造貨幣的行為。所謂偽造貨幣,是指沒有貨幣制造權的人,仿照人民幣或者外幣的面額、圖案、色彩、質地、式樣、規(guī)格等,使用多種方法,非法制造假貨幣,冒充真貨幣的行為。
本罪系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出于故意實施了偽造貨幣的行為,就可構成本罪。其不要求情節(jié)嚴重或者造成實際的危害后果為構成犯罪的必要前提。至于未遂的標準,則應視其偽造的行為是否實施完畢而定。如果行為人仿照某種貨幣進行偽造,實施了所有制造工序的行為,即構成既遂,反之則為未遂。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單位不能構成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上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
二、偽造貨幣罪應當如何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本罪為行為犯。一般說來,行為人只要出于故意實施了偽造貨幣的行為,就可構成本罪,但這并不是說一定就構成犯罪,這是因為任何違法行為包括偽造貨幣的行為只有達到一定危害程度時才能構成犯罪。構成犯罪的標準,在沒有出現(xiàn)新的司法解釋前,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9月8日發(fā)布的《關于辦理偽造國家貨幣、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走私偽造的貨幣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有關偽造國家貨幣罪的定罪處罰標準予以認定。按照《解釋》的規(guī)定,下列偽造國家貨幣的行為應當依照原刑法第122條的規(guī)定定罪科刑:
1、偽造國家貨幣總面值在500元以上不滿15000元的;
2、偽造國家貨幣幣量50張以上不滿1500張的;
3、偽造國家貨幣的總面值或幣量雖然沒有達到上面第一、二種情況規(guī)定所應達到的數(shù)量,但具有嚴重情節(jié)的。所謂情節(jié)嚴重,則是指因偽造國家貨幣受過刑事處罰的,利用職務便利偽造國家貨幣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等情形。
這樣,如果偽造國家貨幣的數(shù)量就總面值而言未達到500元,且就幣量張數(shù)而言未達到50張,并不具有法定的情節(jié)嚴重的情況,則就可以結合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主體特征(初犯還是常犯)、認罪悔罪態(tài)度等諸方面全面分析后,要么認定為不構成犯罪,要么認定為犯罪,但可以免予刑事處罰。至于外幣,在沒有新的司法解釋前,其數(shù)額可以按外匯牌價折合成一定的人民幣予以計算。
(二)區(qū)分本罪的一罪與數(shù)罪
行為人實施偽造貨幣犯罪行為后,通常還會繼續(xù)實施其他相關行為,從而觸犯其他罪名,如行為人出售或運輸其偽造行為人使用其偽造的貨幣騙購財物、行為人走私其偽造的貸等,其行為分別又觸犯了出售或運輸偽造的貨幣罪、詐騙罪、走私偽造的貨幣罪。根據(jù)本法第171條第3款之規(guī)定,偽造貨幣并出售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的,依偽造貨幣罪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