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破壞電力設備罪
破壞電力設備罪,是指故意破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體屬于公共安全。犯罪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所謂電力設備,是指用于發(fā)電、供電、輸電、變電的各種設備,包括火力發(fā)電廠的熱力設備,如鍋爐、汽輪機、燃氣機等;水力發(fā)電廠的水輪機和水力建筑物,如水壩、閘門、水渠、隧道、調(diào)壓井、蓄電池、壓力水管等;供電系統(tǒng)的供電設備,如發(fā)電機包括勵磁系統(tǒng)、調(diào)相機、變波機、變壓器、高壓線路、電力電纜等等。
還應指出,上述電力設備還必須正在使用中,如果沒有使用,如正在制造、運輸、安裝、架設或尚在庫存中,以及雖然已交付使用但正在檢修暫停使用的,對其進行破壞,不應構(gòu)成本罪。構(gòu)成犯罪的,應根據(jù)破壞的方法、所涉的對象等以他罪如放火罪、爆炸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等論處。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破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其具有以下三個特征:
1、破壞電力設備罪的犯罪對象必須是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具體包括發(fā)電設備、供電設備等。所
2、行為人必須實施了破壞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的行為。
3、行為人的破壞行為必須危及公共安全,即造成或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實施破壞電力設備的自然人均可成為破壞電力設備罪的犯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至于犯罪的動機,亦可多種多樣,不論是為泄憤報復,還是為嫁禍他人,或出于貪財圖利及其他動機,都不影響本罪成立。
二、如何區(qū)分破壞電力設備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
要認定某一破壞電力設備的行為是構(gòu)成破壞電力設備罪,還是構(gòu)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主要是看被破壞的電力設備是否處于正在使用中,破壞電力設備的行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
如果破壞的是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如驗收完畢、已交付使用的發(fā)電設備、供電設備、變電設備,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則構(gòu)成破壞電力設備罪。反之,行為人破壞的電力設備不是正在使用中,如庫存的電力設備、廢棄不用的電力設備、生產(chǎn)過程中的電力設備或修理過程中的電力設備,則不構(gòu)成破壞電力設備罪。因為這些電力設備不是正在使用中,因而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只是造成財產(chǎn)毀損,侵犯財產(chǎn)的所有權(quá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