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主犯是指組織、領(lǐng)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有下列三種情況之一的犯罪分子,可認定為主犯:
1、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團建立的組織者、犯罪活動計劃的制定者、犯罪計劃的實施者或策劃于幕后、或指揮于現(xiàn)場者;
2、在聚眾鬧事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眾鬧事犯罪的聚頭,在整個聚眾鬧事過程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人。“聚眾犯罪”是指糾集多人共同實施一項犯罪活動。如聚眾斗毆,聚眾哄搶公私財物的犯罪等。聚眾犯罪與犯罪集團不同,它是因進行一項犯罪將眾人聚集起來的,而不具有較固定的犯罪組織和成員。
3、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活動中,是犯罪結(jié)果發(fā)生的主要原因,對社會危害性負主要責任的人。這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在犯罪集團中雖然不是組織、領(lǐng)導者,但出謀劃策,犯罪活動特別積極,罪惡嚴重或者對發(fā)生危害結(jié)果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直接造成嚴重的危害后果,或者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
二、什么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它包括兩種情況: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相對于主犯的主要作用而言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行為人雖然直接實施了刑法分則所規(guī)定的某種犯罪的客觀方面的行為,但是在共同犯罪中較主犯所起的作用小。
2、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行為人雖然沒有直接實施某種犯罪構(gòu)成客觀方面的行為,但卻為共同犯罪的實行和完成提供了有利的條件。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