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役的特點有哪些
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判決,公安機關就近執(zhí)行的,短期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它具有以下特點:
1、拘役是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由于拘役剝奪犯罪人的自由,所以與管制具有明顯區(qū)別。由于拘役是刑罰方法,所以它與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在法律屬性、適用對象、適用機關、適用依據、適用程序、適用期限上都有明顯區(qū)別。
2、拘役是短期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根據刑法第42條、第44條以及第69條的規(guī)定,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不得超過1年。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3、拘役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zhí)行的刑罰方法。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jiān)管場所執(zhí)行;在執(zhí)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鋤口勞動的??梢宰昧堪l(fā)給報酬。
拘役與管制、有期徒刑的刑期,都存在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折抵刑罰的問題。先行羈押,除包括因同一犯罪行為被刑事拘留、逮捕而羈押外,還包括因同一行為而被行政拘留、勞動教養(yǎng)、海關扣留等剝奪人身自由的措施。例如,如果被告人被判處刑罰的犯罪行為和被勞動教養(yǎng)的行為系同一行為,其被勞動教養(yǎng)的日期可以折抵刑期;至于折抵辦法,應以勞動教養(yǎng)1日折抵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期1日,折抵管制的刑期2日。人民法院對犯走私罪的被告人做出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刑事判決后,原在海關扣留的時間,可以扣留1日折抵刑期1日;對于被判處管制的,扣留1日折抵刑期2日。但是,被監(jiān)視居住、取保候審的,因為沒有剝奪人身自由,不得折抵刑期。
二、拘役的適用對象有哪些
從我國刑法分則有關拘役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其適用對象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拘役一般只適用于犯罪性質比較輕微的犯罪。
2、拘役多適用于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3、在我國刑法分則中,拘役既可適用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適用于本應判處短期徒刑,但具有從輕情節(jié)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