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上訴不加刑原則
上訴不加刑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訴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它是第二審程序中一項特殊原則,其目的在于切實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訴權。
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這一規(guī)定主要考慮到被告人一方上訴的目的在于申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通過重新審判改變一審法院的錯誤判決,期望第二審法院通過審理予以減刑或者從輕定罪或者宣告無罪。如果被告一方提出上訴后,第二審法院通過重新審理,加重了被告人的罪名和刑罰,則有違上訴人上訴的初衷,必然增加上訴人在上訴時的思想顧慮;甚至不敢提出上訴,即使明知第一審法院枉法裁判,也可能因懼怕第二審法院也有可能加重刑罰,而放棄這一訴訟權利。第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并非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在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情況下則不受上訴不加刑的限制。因為超出了僅有被告人一方的限制范圍,在被告一方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也提出了抗訴或者自訴人也提出了上訴;或者被告人一方?jīng)]有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提出了抗訴或者自訴人的提出了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 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但是,如果人民檢察院認為第一審法院所判刑罰過重,為減輕被告人的刑罰而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也應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上訴不加刑原則有利于消除被告人因擔心加重刑罰而不愿或不敢提出上訴的思想顧慮,使被告人能夠毫無顧忌地行使上訴權,保障被告人的訴訟地位不會因上訴而惡化,以便其充分行使法律所賦予的辯護權。上訴不加刑也有利于提高審判質量,大量的刑事案件通過上訴,可以加強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審判工作的監(jiān)督和指導,提高辦案水平。
上訴不加刑的原則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案件必須遵守的原則,不能為了加重被告人的刑罰,而將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的案件,以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為由,而發(fā)回重審或指定再審。
二、可以提起上訴的人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180條規(guī)定: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jīng)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根據(jù)這條規(guī)定,我國刑事第二審程序中有權提起上訴的人員可分為三種:
1、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他們可以根據(jù)自己的意愿獨立行使上訴權。因為被告人、自訴人在訴訟活動中處于特殊的地位,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所做出的判決、裁定,對他們都有切身的直接的利害關系,所以法律規(guī)定他們有獨立的上訴權,只要他們之中有人依法提出上訴,就引起第二審程序。被告人、自訴人在案件發(fā)生時,如果是未成年人或者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而不能正常進行訴訟的人,其法定代理人也應享有獨立的上訴權,這有利于維護被告人、自訴人的合法權益。
2、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他們不具有獨立的上訴權,而是有條件地享有上訴權。即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可以提出上訴。這樣規(guī)定,既有利于被告人充分地行使上訴權,又可以防止在被告人認罪服判的情況下,辯護人和近親屬違背其意愿提出上訴,進行無理纏訟,妨礙及時審結案件。
3、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和被告,有權就一審裁判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但無權涉及刑事裁判部分,一審刑事判決如果沒有其他合法的上訴或者抗訴存在,上訴期滿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只是為了方便第二審法院對附帶民事判決的審理,刑事判決可暫不交付執(zhí)行。此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所委托的訴訟代理人,經(jīng)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同意所提出的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的上訴,也應視為有效上訴。
需要指出的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沒有規(guī)定被害人有上訴權,但為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刑事訴訟法賦予了其請求抗訴權,該法第182條規(guī)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nèi),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請求后五日以內(nèi),應當做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