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自訴狀包括哪些內容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62條規(guī)定,自訴狀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自訴人(代為告訴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yè)、工作單位、住址、聯(lián)系方式;
(二)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jié)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體的訴訟請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狀時間;
(五)證據(jù)的名稱、來源等;
(六)證人的姓名、住址、聯(lián)系方式等。
對兩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訴的,應當按照被告人的人數(shù)提供自訴狀副本。
二、刑事自訴的審判程序
(一)對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jù)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二)對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jù)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xié)議后應制作調解書,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但對于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chǎn)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偵查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三)自訴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宣告判決前,自訴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對當事人自行和解的應記錄在案,對自訴人申請撤訴的一般應予準許。但自訴人撤訴后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四)開庭時,自訴人經(jīng)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應按撤訴處理。
(五)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自訴的規(guī)定,提起反訴必須具備下列條件:提起反訴的是本案被告或其法定代理人;反訴提起的時間是在法院對自訴案件宣告判決前;反訴的對象是本案的自訴人,反訴的內容同自訴人起訴的事實有關。反訴案件應當與自訴一并審理,自訴人撤訴的,不影響反訴案件的繼續(xù)審理,如果對雙方當事人都必須判處刑罰,應根據(jù)各自應負的罪責分別判處,不能互相抵銷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