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強迫交易與敲詐勒索的區(qū)別
本罪與敲詐勒索罪在行為方式上有諸多相同之處,但二者之間有嚴格區(qū)別:
(1)客體不同。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市場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權、財產權或其它合法權益;而敲詐勒索罪侵犯的客體是簡單客體,即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2)客觀方面不同。本罪行為人對被害人可使用暴力、威脅方法,而敲詐勒索罪則只能使用威脅、要挾方法,若行為人當面對被害人使用暴力,則超出了敲詐勒索罪的范圍,此其一。其二,本罪行為人在強迫對方達成交易后一般會給付對方一定數(shù)額的貨幣或商品作為代價,而敲詐勒索罪的行為人則完全是無償占有被害人財物。
(3)主觀方面不同。本罪行為人實施強迫交易行為主觀上是為了達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而敲詐勒索罪行為人主觀上則是為了非法占有公私財物。
(4)主體不同。本罪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而敲詐勒索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
二、強迫交易與尋釁滋事的區(qū)別
尋釁滋事罪在客觀方面也可表現(xiàn)為強拿硬要行為,兩罪區(qū)別在于:
(1)客體不同。強迫交易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市場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權、財產權或其它合法權益,而尋釁滋事罪侵犯的則是簡單客體,即社會管理秩序。
(2 )客觀方面不同。強迫交易罪行為人在強迫對方達到交易后一般會給付對犯強迫交易罪的人員進行審判對方一定數(shù)額的貨幣或商品,而尋釁滋事罪的行為人則多是無償占有被害人財物。
(3)主觀方面不同。強迫交易的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達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而尋釁滋事罪行為人主觀上則是為了尋歡作樂,無事生非。
(4)主體不同強迫交易罪可由單位構成,而尋釁滋事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