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剝奪政治權利附加適用的對象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資格刑,它以剝奪犯罪人的一定資格為內(nèi)容。我國刑法中的剝奪政治權利,是以剝奪政治權利這種資格為內(nèi)容的,具有明顯的政治性。
根據(jù)刑法第56條和第57條的規(guī)定,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對象主要是以下三種犯罪分子:
1、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對該類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根據(jù)1997年12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復》的規(guī)定,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觀惡性較深、犯罪情節(jié)惡劣、罪行嚴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二、驅逐出境的適用條件
驅逐出境是指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境的刑罰方法。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我國是一個獨立的主權國家,在我國境內(nèi)的一切外國人都必須遵守我國的法律。如果犯罪的外國人繼續(xù)居留在我國的境內(nèi)有害于我們溫暖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人民法院可以對其單獨判處或者附加判處驅逐出境,以消除其在我國境內(nèi)繼續(xù)犯罪的可能性。
限制出境或者驅逐出境是《治安管理處罰法》新確立的附加處罰,適用這種處罰應當注意:
1、適用對象僅限于外國人,不適用于我國公民(包括華僑)。這里的外國人包括具有外國國籍的自然人和無國籍的自然人。由于我國不承認公民的雙重國籍,因此,加人了外國國籍的中國公民不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也屬于本條規(guī)范的主體。
2、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屬于附加處罰,可以在處以警告、罰款、拘留的同時附加適用。對于該項附加處罰是否可以單獨適用,本法沒有明確。《刑法》第三十五條明確規(guī)定,驅逐出境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本條規(guī)定沒有明確獨立適用,僅規(guī)定可以附加適用,我們認為這一規(guī)定排除獨立適用。
3、限期出境和驅逐出境的不同。限期出境是指給被處罰人一個明確的出境最后期限,限其在規(guī)定的最后期限到來之前離開,并不對違法行為人采取強制措施;而驅逐出境則可以對當事人采取強制帶離等強制措施。一般說來,當事人如果在接到限期出境的處罰決定后不能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離境,則可以采取驅逐出境。此外,這里的驅逐出境與《刑法》經(jīng)三十五條規(guī)定的驅逐出境的性質是不同的,《刑法》規(guī)定的驅逐出境是一種刑罰措施,而這里的驅逐出境仍然是一種治安管理處罰措施,性質上屬于行政處罰的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