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爆炸罪應該怎么處罰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由于爆炸罪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破壞社會秩序,所以法律規(guī)定這種犯罪處罰年齡的起點較低。根據(jù)本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己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爆炸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依照本條的規(guī)定,犯爆炸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里嚴重后果,是指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犯爆炸罪雖然已經造成一定的危害結果,但未達到上述嚴重程度,仍應依照本條處罰。根據(jù)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guī)定,犯爆炸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如何判斷是否構成爆炸罪
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殺死殺傷不特定多人、毀壞重大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易燃易爆設備等犯罪的區(qū)分從行為方式、侵犯客體、危害后果來看,使用爆炸方法破壞全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易燃易爆設備等犯罪與爆炸罪在犯罪構成要件上有很多相同之處。
但是,由于本法對此類行為有專門規(guī)定,因此,如果行為人使用爆炸方法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易燃易爆設備的,應按照特別法條優(yōu)于普通法條的原則,分別以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論處。使用爆炸手段破壞公私財產的,往往也會同時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
如果使用爆炸手段故意毀損某項特定的公私財物,其結果也沒有同時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其他大量公私財產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