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侮辱罪與猥褻婦女罪的界限
當行為人采用 公然強行扒婦女的衣服、對婦女身體進行某些動作性猥褻、侮辱時,對行為人是定侮辱罪還是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容易發(fā)生混淆。區(qū)別兩者的關鍵,在于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和動機。侮辱罪中的侮辱婦女,行為人目的在于敗壞婦女的名譽,貶低其人格,動機 多出于私憤報復、發(fā)泄不滿,這一點與侮辱其他人(男性)、其他侮辱行為(如以大字報進行侮辱)沒有什么區(qū)別;而猥褻、侮辱婦女行為,行為人目的在于尋求下流無恥的精神刺激,滿足行為人的畸形性欲。另外,侮辱婦女罪在有些場合,行為人侮辱的對象即婦女具有不特定性,而侮辱罪的對象只能是特定的。
二、侮辱罪與虐待罪的區(qū)別
(1)虐待部屬罪侵害的客體是官兵一致的上下級關系和部屬的人身權利,而侮辱罪侵害的客體是公民的人格和名譽權。
(2)虐待部屬罪的虐待行為是直接折磨、摧殘部屬的肉體和精神,并因此而致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而侮辱罪的侮辱行為是直接損害部屬的人格和名譽,但并不要求必須造成嚴重后果。
(3)虐待部屬罪的行為人是有權指揮他人的人,他與被害人之間有隸居關系,屬于軍人違反職責罪中的特殊主體,而侮辱罪的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沒有特殊關系,居于一般主體。
(4)虐待部屬罪是過失犯罪,而侮辱罪是故意犯罪。對這類案件在定罪時,如果符合虐待部屬罪的構成要件的,應定虐待部屬罪,而將侮辱行為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jié);如果不符合虐待部屬罪的構成要件而符合侮辱罪的構成要件的,則應定侮辱罪,而將虐待行為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jié)。單純侮辱部屬人格和名譽的行為,只能定侮辱罪而不能定虐待部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