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偵查機關怎么扣押物品
扣押物品包括扣押物證、書證,是指偵查機關依法對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文件、款項等強制扣留或者凍結的一種偵查行為。扣押物證、書證的目的,在于取得和保全證據(jù),防止其損毀或者被隱匿。及時依法扣押物證、書證,對核實證據(jù)、查明案情、查獲犯罪嫌疑人或否定犯罪,保障無罪公民不受刑事追究都具有重要意義。
扣押物證、書證,直接關系到公民的財產(chǎn)及通信自由等權利,因此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垩何镒C、書證通常是在勘驗、搜查時進行的。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的規(guī)定,在勘驗、搜查中發(fā)現(xiàn)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文件,應當扣押;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對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兩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二、偵查期間扣押物品要注意什么
偵查期間扣押物品需注意以下內容:
(一)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jīng)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不需要繼續(xù)扣押的時候,應立即通知郵電機關。
(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根據(jù)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guī)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三)對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損毀。
(四)對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經(jīng)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3日以內解除扣押、凍結,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