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
刑事訴訟中的證明標準,是指法律規(guī)定的公安司法機關作出有罪認定所要達到的證明程度。在證明標準的概念中,需要強調的是,刑事證明標準是作出有罪認定必須達到的證明程度,至于作出無罪處理本身是不需要達到什么證明標準的。
在我國學術界,對刑事訴訟證明標準討論的觀點主要有排他性證明標準與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筆者現從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的哲學基礎展開探討具有現實意義的標準。
我國“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排他性證明可以說是“客觀真實”說的典型體現,總的精神是刑事訴訟涉及公民生命權、人身自由權和財產權的剝奪,即生殺予奪之權,必須十分慎重地行事,不論在認定事實,還是在適用法律上都應當堅持高標準、嚴要求。這無疑是正確的。
二、刑事訴訟的證明對象有哪些
(一)證據本身不是刑事訴訟證明的對象。
特別關注:檢察院《規(guī)則》第334條規(guī)定,在法庭審理中,下列事實不必提出證據進行證明:
1、為一般人共同知曉的常識性事實;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確認的并且未依審判監(jiān)督程序重新審理的事實;
3、法律、法規(guī)的內容以及適用等屬于審判人員履行職務所應當知曉的事實;
4、在法庭審理中不存在異議的程序事實;
5、法律規(guī)定的推定事實。
(二)實體法方面的事實主要有:
1、有關犯罪構成要件方面的事實;
2、作為從重或者從輕、減輕、免除刑事處罰的事實;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個人情況和犯罪后的表現。
(三)程序法方面的事實主要有:
1、關于回避的事實;
2、影響采取某種強制措施的事實;
3、關于耽誤期限是否有不能抗拒的原因等事實;
4、違反法定程序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