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逮捕后的羈押期限
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fā)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刑事案件各個階段的辦理期限偵查、審查起訴階段辦案期限。
(一)強制措施期限
1、傳喚、拘傳持續(xù)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2、拘留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4日,特殊情況最長37天;
3、取保候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4、監(jiān)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二)偵查羈押期限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過2個月;
2、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
3、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guī)定情形的,可以延長2個月;
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2個月;
5、發(fā)現(xiàn)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三)審查起訴期限
1、審查起訴時間,1個月;
2、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改變管轄的,改變后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4、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
5、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6、被不起訴人對依據(jù)刑法第142條第2項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四)審判期限
1、普通程序一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
3、二審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二、對哪些犯罪嫌疑人應當逮捕
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fā)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如果同時具備了以下三個條件的,即應當逮捕:
(一)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證據(jù)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等七 種。只要有任何一種證據(jù)能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即符合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具體說來,這主要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jù)證明 發(fā)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jù)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jù)已有查證屬實的。這里的犯罪事實可以是犯罪嫌疑人 實施的數(shù)個犯罪行為中的一個。
(二)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有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如果所犯罪行可能連徒刑都判不了,即表明所犯罪行的社會危害性較小,就無必要逮捕。
(三)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等不關押措施,尚不足以防止發(fā)生社會危險性,如有逃跑、毀滅證據(jù),威脅、報復證人,可能重新犯罪等。
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逮捕。
實踐中對于一些雖然符合以上所述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某些特殊情況,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也可以不予逮捕,這主要是指患有嚴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由于其本身的客觀情況,可以不逮捕,而采取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的強制措施。這不僅有利于他們治療疾病或者胎兒、 嬰兒的發(fā)育、成長,體現(xiàn)人道主義精神,也有助于他們的教育改造。應當指出的是,這里是指“可以”,而不是“應當”、“必須”,是考慮到讓司法機關根據(jù)具體 情況作出決定。對于有些符合逮捕條件的,盡管患有嚴重疾病,但可能具有很大的社會危險性的,也可不采取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措施,而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