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特別累犯
構成刑法規(guī)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累犯,相對于一般累犯而言,被稱為特別累犯。根據(jù)《刑法》第66條的規(guī)定,特別累犯,是指因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受過刑罰處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這里對成立累犯的時間條件沒有任何限制,體現(xiàn)了對構成國家安全犯罪的累犯,更加從重處罰的精神。
二、特別累犯的成立條件是什么
(一)前罪和后罪必須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如果前后罪都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或者其中之一不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則不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特別累犯。但這并不影響可成立一般累犯。
(二)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后罪應判處的刑罰的種類及其輕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兩罪或者其中之一罪被判處或者應判處管制、拘役或者單處某種附加刑的,也不影響其成立。
(三)前罪的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即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特別累犯,不受前后兩罪相距時間長短的限制。
1、罪名限制:前罪和后罪必須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
2、時間上沒有限制。這是不同于一般累犯的本人認為很重要的一個點。
3、刑度無限制。只要前后兩罪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都被判處刑罰處罰,就可以構成特殊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