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捕同案犯的認定
“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兩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指,為司法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提供重要線索的行為。
第二層含義是指,提供同案犯個人基本資料之外的諸如同案犯隱匿地點之類不為司法機關掌握的秘密信息,從而使司法機關抓獲該同案犯的以上兩層含義當然包括直接協(xié)力抓獲同案犯的行為。如果交代的僅僅是同案犯的姓名、住址(包括戶籍地址)、工作單位等基本信息,這些基本信息本屬司法機關能夠掌握的公開信息,即使司法機關據此抓獲同案犯,也不能認定是立功。
二、二審期間如何認定自首
二審期間的自首認定應嚴格遵循依法原則和上訴不加刑原則。依法原則要求嚴格依照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認定自首。因此,被告人一審階段始終翻供,二審期間又如實供述的,二審法院不能再認定為自首。否則,容易滋長被告人在一審判決前竭力抵賴,如抵賴不掉二審時再作供述也不遲的心態(tài)。
反之,被告人一審階段符合自動投案、如實供述條件而被認定為自首,即便在二審期間翻供的,二審法院也不能改變對自首的認定。因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自首符合法律規(guī)定,而二審期間受上訴不得加重對被告人刑罰的規(guī)定限制,故改變對自首的認定沒有實際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