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破壞交通工具罪
破壞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6條,第119條第1款),是指故意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一種以交通工具作為特定破壞對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具體來說,有以下特點:
1、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交通運輸安全。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對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進行破壞,足以造成上述交通工具發(fā)生傾覆或者毀壞危險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負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主觀方面是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犯罪的動機可以是各種各樣的,如泄憤報復、嫁禍于人、貪財圖利,等等。但是動機如何,并不影響定罪,只可能影響量刑。
二、破壞交通工具罪如何判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本法第119條之規(guī)定,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嚴重后果,主要是指致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共安全,造成了較輕的危害后果,或者雖然造成較重的危害后果,但不是嚴重危害后果的。當然,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為與嚴重后果之間應具有因果關(guān)系,如果嚴重后果是由其他原因而不是行為人的破壞行為引起的,也不能適用較重的量刑檔次即本條第1款的規(guī)定。
在堅持以危害后果的嚴重程度為主要依據(jù)確定適用較重或較輕的量刑檔次的基礎(chǔ)上,還要綜合考察犯罪行為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等,進一步選擇輕重不同的刑罰,以使罪刑相適應。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還會考慮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主要有:
1、犯罪故意的內(nèi)容和犯罪動機。在危害后果相同的情況有悔改、立功表現(xiàn)的。破壞交通工具犯罪后,行為人有自首或悔改、立功表現(xiàn)的,應依法或酌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破壞交通工具的犯罪,畢竟比成年人容易教育和改造,因此,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犯罪行為人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則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犯罪方法。犯罪方法不同,給交通工具造成傾覆、毀壞的程度也不盡相同。對采用爆炸、放火等方法破壞交通工具的,在量刑幅度內(nèi)可以作為從重情節(jié)考慮。
4、后果具體情況。如:在造成嚴重后果的情況下,量刑時還應考慮交通工具傾覆、毀壞的具體程度,公私財產(chǎn)毀損的具體情況,死亡或重傷的人數(shù)等。如果未造成任何后果,則應在較輕的量刑檔次內(nèi)從輕處罰。
以上就是對什么是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工具罪如何判這些問題的簡單回答。破壞交通工具罪的量刑有兩個檔次,關(guān)鍵點就在是否造成嚴重后果,那么這就需要一定的舉證技巧和辯護技巧,建議如果有條件的話,可以求助于專業(yè)的刑辯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