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
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是指生產(chǎn)、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本罪是選擇性罪名,生產(chǎn)假藥構(gòu)成犯罪的,是生產(chǎn)假藥罪;銷售假藥構(gòu)成犯罪的,是銷售假藥罪;既主產(chǎn)又銷售假藥構(gòu)成犯罪的,是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藥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本罪的犯罪對象,只限于假藥。本條第2款規(guī)定,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據(jù)《藥品管理法》的規(guī)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33條之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假藥:
1、藥品所含成份的名稱與國家藥品標準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藥品標準不符合。
2、以非藥品冒充藥品。
3、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這種情況一般是以一種低價藥品冒充一種高價藥品。)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處理:
(1)國務(wù)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規(guī)定禁止使用的。
(2)未取得批準文號生產(chǎn)的。
(3)變質(zhì)不能藥用的。
(4)被污染不能藥用的。
作為本罪犯罪對象的假藥,專指人用藥,而不包括獸用藥重其他動植物用藥。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生產(chǎn)、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生產(chǎn)、銷售假藥的行為必須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才構(gòu)成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如果生產(chǎn)、銷售假藥的行為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則不構(gòu)成犯罪。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gòu)成本罪、依本節(jié)第150條之規(guī)定,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單位犯本罪時,實行兩罰制。
(四)主觀要件。本罪只能由故意構(gòu)成,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生產(chǎn)、銷售的是假藥,必然危害人體健康,但仍進行生產(chǎn)、銷售。
二、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如何處罰
行為人犯本罪,應(yīng)依其具體情形承擔如下處罰:
(一)生產(chǎn)、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二)生產(chǎn)、銷售假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鑫;
(三)生產(chǎn)、銷售假藥,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四)單位犯本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guī)定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