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占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本罪的犯罪對象為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無論是代為保管之物還是遺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須是他人的財物。
(二)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三)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屬于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為己有。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還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僅有故意而無非法占有之目的,就不能以本罪論處。
(四)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1、變合法持有為非法所有,是侵占罪之本質所在。要有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財物的行為。這是構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區(qū)別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該財物即持有該財物就具有非法性,則不可能構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種多樣,如接受他人的饋贈,通過合法交易等,
2、必須是將他人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拒不交還的行為。
3、拒不退還、拒不交出的成立,首先,要求客觀上有行為人未退還、交出財物的事實狀態(tài)。其次,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堅定的非法占有目的,且實際上行為人有能力退還、交出或在財物滅失時作出合理退賠。若行為人未退還、交出財物有正當理由,也不可能成立拒不退還、拒不交出。
總而言之,拒不退還、拒不交出是指行為人懷著堅定的非法占有目的,無正當理由,有能力退還、交出、退賠而不退還、交出、退賠。
二、侵占罪的立案標準
我國刑法中的大多數(shù)財產犯罪都是數(shù)額犯,即以一定財產數(shù)額作為定罪的標準。因為,犯罪數(shù)額直接反映著經(jīng)濟犯罪行為的規(guī)模及其社會危害性的程度,既是區(qū)分違法與犯罪、重罪與輕罪的主要標準,優(yōu)勢決定刑罰輕重的重要客觀尺度。
本罪的立案標準,一為數(shù)額較大,一為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
根據(jù)上海市高院、市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關于本市辦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標準的意見》,侵占罪侵占數(shù)額2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屬于“數(shù)額較大”的起點標準。侵占數(shù)額20萬元以上,屬于“數(shù)額巨大”的起點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