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中申訴的概念
所謂申訴,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重新審查的處理案件的一種訴訟請求。申訴作為提起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材料來源,在司法實踐中占有很大比重,是提起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材料來源中最經常和最主要的方面,也是司法機關發(fā)現錯誤裁判的一個重要途徑。
申訴是國家法律賦予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它不同于上訴。首先,上訴必然引起二審程序;但申訴僅是提起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重要材料來源,是否能夠引起審判監(jiān)督程序,必須由司法機關對申訴材料進行審查,確認生效裁判確有錯誤,并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重新審判的條件時,才能開始審判監(jiān)督程序。其次,上訴的提起,必然阻止一審判決、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但申訴則不相同,刑事訴訟法明確規(guī)定,申訴的提出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最后,上訴有法定期限限制;申訴則沒有期限限制。
二、刑事申訴的審查處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至于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如何受理、審查申訴,法律并沒有作出明確規(guī)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審查申訴一般由作出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進行。直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訴的,如果沒有經作出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上級人民法院可以交該人民法院審查,并告知申訴人;如果屬于案情疑難、復雜、重大的,或者已經由作出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后仍然堅持申訴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審查,下級人民法院也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其中,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本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判的申訴,可以交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審查,第一審人民法院審查后,應當寫出審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報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定。對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的案件或者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準死刑案件的申訴,可以由原核準的人民法院直接處理,也可以交由原審人民法院審查,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寫出審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逐級上報原核準的人民法院審定。原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的申訴、上級人民法院直接處理的申訴和轉交下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的申訴,應當立申訴卷。人民法院受理申訴后,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決定,最遲不得超過6個月。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提起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先決條件是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由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與案件的結果有直接的利害關系,這就決定了他們提出的申訴可能正確,也可能不正確。因此,為了充分保障當事人等的申訴權,使司法機關能夠統一理解、掌握和執(zhí)行確有錯誤的標準,確保合法的申訴能夠引起重新審判的結果,《刑事訴訟法》第204條對申訴的理由作了明確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訴材料后,應當認真進行審查,對于符合以下法定申訴理由之一的,應當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重新審判: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如果認為申訴不符合以上規(guī)定的,應當說服申訴人撤回申訴;對仍然堅持申訴的,應當書面通知駁回。申訴人對駁回申訴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斥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04條規(guī)定的,應當予以駁回。經兩級人民法院處理后又提出申訴的,如果沒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