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刑法對自首是如何規(guī)定的
《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具體的還有:
1、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般自首--刑法)
2、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特別自首/準自首--刑法)
3、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特別自首/準自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總則規(guī)定的自首制度適用于一切犯罪,旨在通過鼓勵犯罪人自動投案,一方面有利于案件的及時偵破與審理,另一方面促使犯罪人悔過自新,不再繼續(xù)作案。
二、自首必須符合哪些條件
自首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犯罪以后自動投案。
所謂自動投案,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犯罪事實未被司法機關發(fā)現(xiàn)以前,或者犯罪事實雖被發(fā)現(xiàn),但不知何人所為,或者犯罪事實和犯罪分子均已被發(fā)現(xiàn),但是尚未受到司法機關的傳喚或者尚未采取強制措施之前,主動到司法機關或者所在單位、基層組織等投案,愿意接受審查和追訴的。
2、必須接受審查和追訴。
只有這樣才能說明犯罪分子有悔改的誠意。如果犯罪人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后又潛逃,逃避司法機關對其的偵查、審判,就不是真正的自首。
3、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投案以后,對于自己所犯的罪行,不管司法機關是否掌握,都必須如實的徹底的向司法機關供述,不能有任何隱瞞。至于有些細節(jié)或者情節(jié),犯罪分子記不清楚或者確實無法說清楚的,不能認為是隱瞞。只要基本的犯罪事實和主要情節(jié)說清楚,就應當認為屬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犯罪分子避重就輕或者供述一部分,還保留一部分,企圖蒙混過關,就不能認為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因此,符合上述條件,才可以認定為自首,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只有這樣認識自首才是完整的。
以上就是有關我國刑法對自首是如何規(guī)定的,自首必須符合哪些條件這兩個問題的解答。實踐中,犯罪嫌疑人因為不了解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往往在自首時顧慮太多,應該指出的是,法律對自首的認定,都會遵從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悔過自新的原則,犯罪嫌疑人的親屬也應配合司法機關,努力說服犯罪嫌疑人自首,爭取從輕處理的機會,當然,如果您在這方面還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咨詢專業(yè)的刑辯律師。